本文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极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派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更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报》(交运规〔2019〕12号)等规定,税务总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极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派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更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报》(交运规〔2019〕12号)等规定,税务总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试点内容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之为各省税务局)批准后,划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之为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合乎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之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驻华涉及涉税事项。(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获取公路货物运输服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专门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注册(还包括临时税务注册)。(三)并未做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四)登记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试点企业应该同时合乎以下条件:(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获得经营范围中标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不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涉及线上服务能力,还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置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追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构建交易、运输、承销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分装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动态展出,并记录所含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动态运输轨迹数据。(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创建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构建有效地接入,按照拒绝已完成数据上载。
(四)对会员涉及资质展开审查,确保获取运输服务的实际分装车辆不具备合法有效地的营运证,驾驶员具备合法有效地的从业资格证。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缴纳任何费用,否则将中止其试点企业资格。
三、专用发票的出示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包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不应与会员签定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订。(三)用于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标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辨识号、起运地、抵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如内容较多可另附表格。(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及栏次内容,不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包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涉及信息不应统一存储,以待核查。(五)试点企业拒绝接受会员获取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公布)的涉及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代开专用发票。四、涉税事项的办理(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交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并将完税凭证并转转交会员。(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益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增值税收益,须申报。试点企业不应按月将代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明确备案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认。
(三)会员不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出来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交由交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五、工作拒绝(一)各地税务机关不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总结前期积极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经验,严苛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实施好涉及工作。(二)各省税务局负责管理的组织实行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按照纳税人强迫的原则确认试点企业。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必须纳税人周知的其他事项,由各省税务局负责管理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不应大力推展试点工作积极开展,强化试点企业的管理,分析试点企业运营数据。找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元神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中止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四)各地税务机关不应与当地道路货运行业主管部门接入,充分利用和挖出内外部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高试点效益。
试点过程中找到的情况和问题,请求及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本通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极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报》(税总函〔2017〕579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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